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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柳州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九)
发布日期:2017-03-14     

三江县兄妹塑料水管店销售不合格商品侵权案  三江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5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江县兄妹塑料水管店销售的PE塑料水管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水管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公称压力等文字说明。其行为涉嫌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实,2015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自己购入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材料加工成规格分别为Φ12mm、Φ15mm、Φ20mm、Φ25mm、Φ32mm的PE塑料给水管并对外出售。2015年2月份至2016年8月2日被查获时,共销售上述规格型号的白色PE塑料给水管共10481米,获得利润1563.4元;销售从融安购入的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内容的白色和黑色塑料的各种规格型号(略)的给水管共23849米,获得利润2221元人民币。该店销售上述三种塑料给水管所获得的利润共计3784.4元人民币,为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76元的处罚。

点评:产品质量法虽对销售者禁止销售“三无产品”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相应的罚则,只能责令改正,间接导致流通领域“三无产品”屡禁不绝,长期困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6年2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有效的填补了产品质量法的法律空白,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该案件是我局运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的第一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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