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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柳州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八)
发布日期:2017-03-14     

消费者在休闲中心消费受烧伤获赔案  融水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6年10月31日,融水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峰投诉称,10月29日晚,其与几位好友在融水县融水镇某休闲中心消费时,由于该休闲中心的工作人员技术原因,导致黄某身体局部烧伤;于10月30日凌晨被紧急送往融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傍晚时分紧急转院到柳州市柳钢医院接受治疗;黄某住院后经柳州市柳钢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S=20%,II°。黄某委托其哥哥黄某峰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某休闲中心赔偿其因烧伤治疗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处理结果:融水县工商质监局于11月1日派出执法人员前住某休闲中心现场调查。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黄某在休闲中心接受拔火罐服务中,由于休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不慎而导致黄某全身多处烧伤的事实;最后经调解,该休闲中心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救护车施救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费等费用共计21861.43元。双方对调解无异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商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方及赔偿费用依据,使双方互谅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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