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彬无照、无“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及假冒注册商标取暖器家电产品案 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简介:从2016年8月28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梁彬在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在柳江县进德镇三千村迴龙屯路口擅自从事生产、加工及销售取暖器家用电器产品的经营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取暖器家用电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湖南.怀化.迎洪电器厂” 、“浙江慈溪市曼龙电器厂”、“宁波慈溪市湘安电器厂”等的厂名厂址,并在其生产的部分取暖器产品上,分别标注使用“日尔漫? ”和“樱花?”注册商标标识。其产品上标注的厂名和厂址并未获得任何厂家的委托生产授权,均系冒用和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器产品,其产品上标注使用的“日尔漫? ”和“樱花?”注册商标本人并未注册,也没有获取任何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取暖器电器产品3572台,产品货值45586.5元(货值金额按其销售价格计算)。除被我局暂扣的1767件(1808台)产品(货值金额25683.5元)以外,当事人对外已经销售各种取暖器电器产品共计1764台,销售收人19903元,扣除生产原材料的成本价格,获取销售毛利5193元。
处理结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扣押的1808台取暖器;3没收违法所得5193元,并罚款4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93元。
点评: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同时违反了国家的多个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故在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和实施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方面,办案部门进行了综合评价和分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最终讨论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既能达到没收假冒产品,防止假冒产品流入市场,又能对违法当事人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教育的目的,有效的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