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九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城中区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6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柳州市解放南路金鱼巷花旗一号楼707、708室柳州市九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进行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6月4日起,举办“九寿集团9周年店庆 羊奶蛋白质粉免费吃”活动,向其会员发放一款天一忠良的羊奶蛋白质粉,并在现场向顾客发放配合该活动印制的羊奶蛋白质粉广告宣传单,当事人在该宣传单中宣传的羊奶蛋白质粉特点有“1杯羊奶蛋白质粉=3杯牛奶”、“山羊奶——奶中之王”的描述。经核查,当事人以上宣传论断并无相关权威科学论证,而是通过网上下载的文章,从中摘取其认为有利于宣传的论据进行排版印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在该宣传当中关于羊奶蛋白质粉特点的论断依据,系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处罚。
点评:目前社会上保健食品琳琅满目,各种宣传天花乱坠,其中,部分保健食品打着“科学论断”的旗号来给消费者洗脑,在没有任何权威科学论证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从网上摘录的一些其认为有用的论断作为其宣传的亮点来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较强的误导作用。对广告语的引证来源等证据的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比对,恰恰是执法人员缜密的办案思维和良好的法律素养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