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双生分局承办
案例简介:当事人自2012年起至本局查处时止,从浙江宁波慈溪市整合电器有限公司共购进565台全自动洗衣机,这些外包装和机身上均标注有“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全自动洗衣机,总进货价190380元。在当事人购进上述洗衣机后,在位于柳州市城站路南二巷1号1楼和柳州市城站路南二巷面条街72号进行销售。经查实,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2月16日被登记机关江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核准吊销。故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之后的涉案全自动洗衣机上标注“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点评: 生产者在洗衣机外包装和机身上均标注有“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其违法行为应属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有与“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同意在产品上使用该公司监制字样,故该案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在已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该生产厂家仍然在2014年、2015年生产的洗衣机上打印已被吊销的企业名称字样,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所以我局最终决定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