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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柳州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7-03-14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检支队承办

 

 

 案例简介:当事人自2015年6月起,委托柳州市尚泉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印制了单价为0.14元/份的8K大宣传单页250000份,费用为35000元;单价为0.038元/份的32K小宣传单页390000份,费用为14820元;在该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利用上述宣传单进行了对外宣传,其对外宣传的广告费用合计为49820元。其中规格为8K的宣传促销活动的主要内容有“鹏博士集团 长城宽带 全国服务热线:95079 四重好礼清凉1夏 第一重:三百元百兆宽带用一年;第二重:暑期装宽带加量不加价;第三重:大麦盒子机顶盒免费看;第四重:总理说宽带提速不提价。”等相关内容。其中规格为32K宣传单页内容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199280元)。

点评: 本案的当事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自2015年6月起在柳州市各大城区分别对外发放了规格为8K、32K的宣传单页并开展了内容为“长城宽带 四重好礼 清凉1夏”的促销活动,当事人在该活动的广告中醒目提出“三百元百兆宽带用一年”及使用该公司所够买的“大麦盒子”观影(视)1秒即可打开并流畅观影(视)。而据我局调查后发现,所谓的“三百元百兆宽带用一年”附带有其他限制性条件,而1秒即可用“大麦盒子”观影(视)也存在着虚假宣传的成分,并无实际的科学依据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科学证明。

此案通过对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定性,并依法合理计算出该违法广告费用金额从而确定最终罚款金额。此案的顺利办结,即彰显了客观、公平、平正的执法原则,维护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对今后适用新广告法的同类违法广告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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