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鹏兴百货经营部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案 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5年7月8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投诉,称柳城县鹏兴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果味饮料。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在仓库查获700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要求当事人柳城县鹏兴百货经营部从各乡镇经销商处回收的尚未销售的“旺?旺碎冰冰” 果味饮料1007支。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从南宁购入上述“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进行销售,已销售6293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销售货值为5034.4元。尚未销售的1707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的货值为1365.6元。“旺?旺碎冰冰”商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授权使用,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使用上述商标的生产厂商上高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批次“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属假冒品,侵犯了“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1707支侵犯“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果味饮料。
点评:本案线索来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台湾公司的举报,当事人为县一级的批发商,所销售的侵权商品覆盖全县大部分乡镇,而且是主要针对儿童消费者的食品,工商部门要求当事人亲自从其乡镇经销商回收库存侵权商品,避免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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