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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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09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九)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十)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四、柳州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者加处罚款等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对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营业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相关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相关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柳州县级、城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办理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

七、办理地点:柳州市工商局法规科(柳州市潭中东路1号六楼)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九、联系电话:0772-2636935

十、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及时限图(详见下图)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详见下方 可在“表格下载”中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5.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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