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在申报年度的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合同信用建设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企业”是指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时与对应当事人设立、变更、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公示监督机关委托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公示活动的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和撤回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申报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为全区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活动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3年。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合同档案完整、齐全、规范。
(三)合同行为规范。在订立、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能够主动依法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好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申报年度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七)同意将本企业申报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情况在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上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每年4月15日为申请截止时间。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报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处(科、股),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并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
公示监督机关或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公示监督机关推荐前,应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环保、安监、质监、人民银行、海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每年4月16日至5月15日为材料审查和推荐时间。
第十二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上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在公示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息;对已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公示监督机关在公示期满3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每年6月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三条 连续3年为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方有资格推荐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三章 对公示企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广西守合同重信用网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公约,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公示监督机关收到对公示企业的投诉后,应通知被投诉企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监管权的部门进行投诉。
(二)属公示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直接组织核实和查处。其中,属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属合同纠纷的,经核实后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三)属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投诉,由公示监督机关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查处。
(四)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的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在公示网站公示。
经公示监督机关调解成功的,不作公示;调解不成、不愿调解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在公示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并公告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作废。
(一)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证书》。公示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十九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等活动,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证书由公示监督机关统一印制核发。牌匾样式由公示监督机关统一规定,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示监督机关和受委托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监督机关在公示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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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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