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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柳州市工商局消保科 邱胜凯 罗明宇

   摘 要:介绍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的概念,探讨了工商部门在实践工作中组织抽检的权限、界定抽检的商品种类、选择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的原则、认定质量监督总体等问题。 

  关键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1 前言 

  目前,社会群众普遍关心我国的商品质量问题。2001,国务院将商品质量监管职能重新划分,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多年来,柳州市工商局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作为重要抓手,不断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柳州市工商局抽检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建材等多种商品共400批次,其中不合格190批次,抽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消保系统的抽检工作与执法办案工作中对涉案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相比在抽检程序、工作规范、后处理的案件定性等方面更为复杂,专业性更强。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抽检工作在程序上、后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中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拟对抽检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2 基本概念及定义 

  2.1 流通领域 

  所谓流通领域是相对生产领域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地讲是指商品交换领域;广义的流通领域还包括商品运输、分类、包装、储存、保管等。应当说工商部门监管的流通领域是指广义的流通领域。[1]在抽检工作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流通领域的概念是工商部门避免越权行政的关键。 

  2.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包括了以检验机构作为技术支撑的抽样检验,也包括了工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的质量判定、信息公布以及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工作。[2] 

  3 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3.1 准确区分各级工商部门的抽检工作权限 

  目前,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抽检工作,在取得市场监管实效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超越法定权限组织抽检的乱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61号令)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部门须按照省级工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上级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因此,国家工商总局、省级工商部门是组织开展抽检工作的法定主体,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无权自行组织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部门可经上级委托,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否则,则是超越法定职责权限,属无效行政行为。 

  3.2 准确界定工商部门抽检的商品种类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中,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而一些特殊商品的质量则不属工商部门监管,故工商部门无权抽检。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些特殊商品的质量监管部门,而《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普通法,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棉花、特种设备等八类特殊商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属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另外,除了以上八类特殊商品,工商部门还应注意界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文件,重新整合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属工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至食药监部门。因此,工商部门在完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后,相应地不得越权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工作。 

  3.3 准确选择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 

  3.3.1 选择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的原则 

  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抽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3]在抽检工作中,准确选择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保证检验结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不仅要符合《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符合明示采用的标准、约定的指标和产品说明的质量指标、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因此,在制订抽检方案时,可考虑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1、属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调整范围的产品,首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作为判定依据;其中,企业明示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以该标准或质量承诺和强制性标准作为检验依据;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仍以强制性标准作为检验依据;2、不属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调整范围的产品,可选择企业明示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判定依据。 

  3.3.2 选择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应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另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1、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非强制性标准,仅当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该标准时,方可作为检验依据。个别工商部门遇到抽检的商品未明示执行标准,且无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默认选择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检验判定依据的做法值得商榷。强制性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生产者必须执行的,而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未出台产品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推荐性标准或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抽检的商品在未明示执行标准,且无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存在企业选择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两种可能性,而现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未明确出现该情况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因此,未标注执行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责令受检单位改正。2、在新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内,应按照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为了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我国对一些新发布的标准设置了一定期限的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生产的、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检测机构应按照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进行检测。例如,今年7月份,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将于201661日正式实施,且设置了两年实施过渡期(201661日至2018531日)。在实施过渡期内,如按新标准检验201661日前生产的、且符合现阶段相关标准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明显是对企业不公平的,既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利于市场平稳过渡。在实践工作中,工商部门往往遇到更多的问题,应结合检测机构意见,充分考虑受检单位对判定标准提出的异议,避免选择错误的商品质量检验判定依据。 

  3.4 准确认定质量监督的总体 

  抽样检验是指从一批产品(总体)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 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的结果对该批产品作出某种判断的统计方法和理论。抽样检验是根据样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而整批产品的集合即为质量监督的总体。基层工商部门收到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后,须开展责令相关受检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给予受检单位行政处罚等后处理工作,准确认定质量监督的总体对于抽检后处理工作至关重要。在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前,工商部门须确定所采用的抽样方法或适用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不同的抽样方法或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所能确定的监督总体也不尽相同。目前,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主要采用的抽样方法和适用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有简单随机抽样、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以下简称“GB/T 2828.4-2008标准”)和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 28863-2012标准”)。 

  3.4.1 简单随机抽样简介 

  简单随机抽样是指从总体N个单位中任意抽取n个单位作为样本,使每个可能的样本被抽中的概率相等的一种抽样方式。简单随机抽样具有每个样本单位被抽中的概率相等的特点,但是简单随机抽样对于复杂的总体难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4]因此,对于总体单位之间差异程度较小和数量较少的一般商品,检测机构基于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规则的规定,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开展抽检工作时,通常确定的监督总体是单个销售者在抽样现场库存的标称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商品集合,这样才能使样品较准确地反映总体的质量状况。 

  3.4.2 GB/T 2828.4-2008标准简介 

  GB/T 2828.4-2008标准可用于各种形式的质量核查,核查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5]工商部门适用GB/T 2828.4-2008标准开展抽检时,通常确定的核查总体是本部门辖区流通领域与抽取样本标称相同厂家(或相同品牌)、相同款式的商品集合。 

  3.4.3 GB/T 28863-2012标准简介 

  GB/T 28863-2012标准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散料或分立个体)的监督抽样检验。[6]工商部门适用GB/T 28863-2012标准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时,可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监督总体,通常确定的监督总体为本部门辖区流通领域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相同型号的商品集合。可以看出,适用GB/T 2828.4-2008标准和GB/T 28863-2012标准确定的监督总体(核查总体)不再局限于某受检单位集中存放的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商品。 

  3.4.4 基于监督总体的范围计算不合格商品货值 

  工商部门在查处受检单位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中,须根据监督总体的范围计算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监督总体范围外的商品货值不应计算在内。例如,A市工商部门组织箱包抽检,确定的监督总体为A市流通领域内与抽取样品标称相同生产者、相同型号的箱包商品集合,受检单位B销售的C款男包经检验不合格,在抽检前受检单位B已向消费者、本市经销商DA市辖区外的经销商E销售了部分C款男包。那么,受检单位B在抽检前向消费者销售的C款男包(已进入消费终端)数量和向A市辖区外的经销商E销售的C款男包数量已不在之前确定的监督总体内,无法推定这些C款男包是否合格,也就不应将其货值计算在内;而抽检时,受检单位BC款男包库存量、本市经销商DC款男包库存量均在监督总体范围内,调查受检单位B销售不合格C款男包时,应将上述C款男包库存量的货值计算在内。在抽检工作实践中,基层工商部门应结合检验报告,根据抽检方案所确定的监督总体范围和质量判定规则,准确理解和认定监督总体的范围,切实做好后处理工作。 

  4 结语 

  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每一个程序、步骤合法规范是确保检验结论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工商部门应加强抽检工作专业性知识的培训,提升队伍专业素质,不断促进抽检工作走向专业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江林.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J.工商行政管理,20036):35-37. 

  [2]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EB/OL]. [2015-08-11].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220/13/9851038_354188371.shtml. 

  [3] 本书编写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产品质量案件实务[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15. 

  [4] Baidu 百科.简单随机抽样[EB/OL]. [2015-08-11].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2AVUEOVTUDzkHPWHUGtwJ8Sh4hCFuB51BzH3iSDvgSqOl5JB9wDOxlLkUR99a4FmKDMsgbSUFf3Yc73zOhEJa. 

  [5]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6] 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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